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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我局对全区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一部分单位已获得经营许可证或履行了备案手续,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进行申请和备案。获得资格的单位详见新疆通信管理局网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疆通信管理局决定关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网站。所有互联网业务经营企业(ICP或ISP),立即停止为未取得经营许可、履行备案或专项申请、专项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或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条件。待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放服务。
新疆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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